过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不良贷款,如何运用司法强制力来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避免银行不必要的损失?
文 | 刘军海,起航资产项目总监,资深律师,从事不良资产投资、管理、处置多年,服务多家金融机构
银行的不良贷款经诉讼后,及时申请执行是常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极为可惜。这种情况在多家农商银行调研中,频频被提起,此类过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不良贷款,降低了农商银行本身不良贷款的质量,在债权转让中往往直接被投资人定为无效资产,定价为0,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1.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的《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阐述:针对《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修改,司法解释对以下两个问题作了规定:
(一)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解释》第二十七条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有关内容明确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关于“其他障碍”如何把握,实践中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与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相同,即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期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解释》第二十八条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将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概括为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四种。实践中应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于2008年8月11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对“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和“同意履行义务”的认定作出了规定,在把握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相应事由时,应当参照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则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相同,即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参照《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申请执行时效再次中断。
2. 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的应对
已经完成诉讼的案件因超过申请执行期间而导致前功尽弃,无法通过司法强制手段维护银行的权益,的确非常可惜,但并非不可补救。
首先,仔细回忆下在判决履行到期之日起两年内,行内的各种催收活动,比如清收风暴、清收日等专项清收活动中,是否留下证据对其进行了催收,符合前面所述的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
其次,对于没有证据的,可以再次向其进行催收,或利用专项清收活动,与对方针对判决书重拟还款计划,在最后落笔若到期不履行则由法院执行,一旦未履行,则向法院申请执行。
再次,对于前述手段都无法达成的,也应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反之,被执行人没有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释明及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或部分义务后又以超过执行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即使未能在两年内申请执行,也不表示就不能再申请执行,积极面对,运用司法强制力来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避免银行不必要的损失。但是对于已诉讼完毕的案件,还是应当在期间内及时申请执行,避免之后不必要的多花时间、精力在维持申请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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